以案释法丨当出行遇上台风要钱还是要命?

时间:2022-03-20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
陈某、陈某英和陈某荣是亲戚,都已年过七旬的三人生活安逸,平日里经常结伴旅游。 2019年9月,三人看到玉环某旅行社推出的乘坐邮轮从温州日本北九州温州航线日。 然而天有不测风

  陈某、陈某英和陈某荣是亲戚,都已年过七旬的三人生活安逸,平日里经常结伴旅游。

  2019年9月,三人看到玉环某旅行社推出的乘坐邮轮从温州—日本北九州—温州航线日。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出行前,三人从新闻中得知强台风海贝思将正面袭击日本。

  “这个台风登录日本的时间就是我们到日本的时间,那我们肯定很怕的,所以就跟旅行社商量能不能调整,结果被拒绝了。”陈某说道,“基于生命安全考虑,我们要求解除合同,旅行社还是拒绝,还表示只能给我们每个人退500块。”协商不成,三人便将某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及相应利息损失。

  双方围绕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合法以及具体退款费用两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海贝思台风是60年一遇的超强台风,强度高达18-20级,给日本本土造成了极大影响,还有人员死亡。从当时气象预报来看,邮轮完全是追着台风而去。

  被告:根据温州市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当天天气正常,邮轮完全可以正常出行。

  原告:文件证明的是温州的天气正常,但我们的目的地是日本啊,温州港能正常出行,不等于在日本能正常登陆。

  被告:此次邮轮体验,其实只有一天在北九州,其它四天都在船上。从后来邮轮正常出行、玉环地区共有65名游客登船的情况来看,旅游合同并没有受到台风影响,是能够正常履行的。

  原告:游客最后其实并没有在日本下船吧,就是白白在海上过了5天,难道还不足以证明台风的影响吗?旅游本是为了陶冶情操,现在让原告冒着生命危险去旅游,实在有违常理。

  原告:旅游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我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有理有据。被告应当返还全部旅行费用。

  被告:本次旅游是出境游,事先要做很多准备工作,包括玉环到温州港的包车费用、船票、保险、出境审批手续费等等。这些钱是退不回来的,原告方要求我们全额退款于法无据。

  原告:那你们之前说退500块更是于法无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退款费用应当扣去实际支出的费用予以返还。旅行社让三人承担的是各种预付的费用,明显过高,应当以实际支出费用为准。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庭审共进行了两次,最终,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顺利达成协议。目前,被告已履行完毕协议内容。

  毫无疑问,可以。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旅行社或者旅游者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案两次庭审的情况来看,双方对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长时间的举证、质证。对于《旅游法》第六十五规定的“必要的费用”具体指哪些,法律并没有更加明确的规定,但该部分数额应当由旅行社提出并举证。

  可参照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